主 旨:預告修正「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6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5條第3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針對已公告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為嚇阻違法不當使用所生影響,有儘速訂定加重裁處規定必要,以符合社會大眾期待,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
五、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132巷35弄1號
(三) 電話:(02)2325-7399分機55521
(四) 傳真:(02)2325-3861
(五) 電子郵件:chlinwu@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二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