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為防杜監測數據造假及申報不實等重大違規情事,並有效遏止不法排放以保障民眾健康之重大公共利益,有建置由中央統一審核監測設施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制度並儘速施行之必要,爰縮短預告期日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聯絡人:孫環境技術師。
(四)電話:(02)2311-7722分機6214。
(五)傳真:(02)2311-3185。
(六)電子郵件:weihsiang.sun@moenv.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