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化學產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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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訊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110年8月30日以環署化字第1108200936號令發布修正「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6條規定

  • 發佈日期:2021-09-03
  • 資料來源:台灣化學產業協會

修正要點如下:
一、針對違法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增訂加重裁處3倍至10倍並追繳不法利得之規定。
二、增列運作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4條第9款之裁罰規定。
三、修正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與申報各項違規裁量因子之權重與罰鍰計算方式。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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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化字第1108200936號令-修正違反毒管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6條.pdf 329kb .pdf
違反毒管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6條-修正條文.pdf 62kb .pdf
違反毒管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6_條-附表修正.pdf 133kb .pdf
違反毒管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6_條-修正總說明.pdf 544kb .pdf